为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抢抓发展机遇,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增强我市招商引资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央、省、梅州市的有关精神和落实我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决定》,鼓励投资者到我市市级工业园区投资,特制订如下规定: 1、 实行“一个窗口”服务外来投资者。成立兴宁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设立兴宁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具体负责和全面协调解决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问题,为投资者创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实行“一条龙”审批项目。凡符合产业政策、资料齐全的项目,即到即办。实行“一个窗口”受理投诉,及时做好协调工作,热情为外来投资者排忧解难。 2、 实行“一个口子”收取规费的管理制度。投资者需缴交的规费及技术服务费,由服务中心统一收取上交财政,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按实分流给各部门,任何单位及组织(税务部门除外)不得向外来投资者收费。 3、 投资者在新兴、合水工业园投资工业生产性项目的实行土地价格优惠,未“三通一平”的用地每平方米20元,已“三通一平”的用地每平方米40元以下。建设项目急需用地的,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可先行开工用地,地价款可实行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清地价款的,地价再优惠10%。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美元以上的,无偿提供建厂用地3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美元以上,无偿提供建厂用地6万平方米。 4、 在其他市级工业园投资工业生产性项目的用地价格只收取同期征地成本(免去办理征地规费中的市留成部分)。 5、 租用土地实行低价收费。在市级工业园区租用土地建厂房兴办生产性企业的,每年每平方米收取0.3元。 6、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外来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技术目录》等规定的有关政策,将国家的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投资企业。 7、 市级工业园区投资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其缴纳的增值税属本市留成部分,由市政府奖励20%给企业,用于鼓励和扶持企业发展生产。 8、 在市级工业园区投资生产项目的企业,按国家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继续减免。 9、 对在市级工业园内兴办生产性项目的企业,实行“只收税不收费,只服务不干扰”的政策。即只按国家税法规定收税,不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规费(详见附件)。 10、 在市级工业园区的工业用电免征城市建设附加费,电价每千瓦时不高于0.5元。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经批准允许企业从电厂直接购电,缴纳过网费。 11、 市级工业用水水价最高不超过0.70元/立方米,并免收自来水设备管网补偿费和带征的各种规费。 12、 对到市级工业园投资的企业实行保护牌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统一发给合法权益“保护牌”。对持“保护牌”的企业实行“四不准”的保护措施,即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持牌企业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准无故擅自进行检查、参观及其他有碍企业正常生产的活动(税务部门除外);不准无故随意断电、断水、封帐;不准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不准索、拿、卡、要。凡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从严查处。 13、 对市级工业园区投资企业的各种车辆,属一般性违章的,交警、交通、公路等部门只纠章指导,不扣证、不罚款。 14、 对市级工业园区投资企业的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交警、交通、公路等部门不予查验。 15、 对在市级工业园区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由兴宁市人民政府授予其“荣誉市民”称号。 16、 在市级工业园区实际投资50万美元以上或年产品出口1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由市公安机关申报办理进出港澳地区证件。 17、 以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版权等)高新技术等方式入股办实业的,不受30%股权质押的限制。 18、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取得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可按规定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市交警大队专人予以协助申报办理。 19、 投资者的子女在兴宁市内读书的一律免收择校费。 20、 尊重外商生活习惯。凡外商居住和活动比较集中的宾馆、酒店和娱乐场所(具体由政府部门确定、主管政法工作的市领导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进行检查。 21、 本规定所指的市级工业园区为:永和工业园区、新兴工业园区。本规定所指的投资者包括市内外一切企业和个人。在上述工业园区外投资的,除继续享受国家和省的鼓励政策外,经市政府批准之后,可以享受本规定的相关政策;市外企业与本市企业合作改造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享受本规定的相关政策。 22、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有矛盾的,以本规定为准。 23、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3月6日
|